探望权是如何界定的?
我离婚后孩子判给了对方,我想去看孩子,可对方老是找各种理由拒绝。我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探望权是怎么规定的,想知道探望权到底是如何界定的,我有没有权利去探望孩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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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通俗来讲,就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去看望子女、和子女短暂相处交流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不会因为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除。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界定探望权,首先要明确主体。主体就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比如,夫妻离婚后孩子随母亲生活,那么父亲就有探望权;反之亦然。 其次是探望的方式和时间。方式可以多种多样,比如到直接抚养方的家中探望、把孩子接到自己住处短暂生活等。时间可以是周末、节假日等。一般先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还有就是限制情形。如果父或母的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比如探望方有吸毒、暴力倾向等不良行为,可能会对孩子的身体或心理造成伤害,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法中止其探望权。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比如探望方经过治疗戒除了吸毒恶习,就应当恢复其探望权。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绝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那么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协助自己行使权利。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保障探望权的实现。这样做也是为了维护子女能够与父母双方都保持一定的情感联系,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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