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庭审中是如何操作的?


在我国,法官进行庭审需要遵循一系列的程序和规范。下面将详细阐述法官在庭审中的操作步骤及相关依据。首先是庭审准备阶段。法官要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这一步骤的目的是确保庭审能够有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接下来是法庭调查阶段。法官会引导当事人进行陈述,组织当事人举证、质证。当事人需要围绕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而对方当事人则可以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质疑。例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要出示合同文本、履行合同的相关凭证等证据,被告则可以对这些证据提出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四)宣读鉴定意见;(五)宣读勘验笔录。然后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法官会组织当事人就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双方当事人可以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反驳对方的主张。法官要保障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辩论意见的权利,同时也要引导辩论围绕案件的关键问题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法官一般会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如果当事人同意调解,法官会主持调解工作,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最后是评议和宣判阶段。法官会对案件进行评议,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判决可以当庭宣判,也可以定期宣判。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总之,法官在庭审中的操作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的,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