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责任的判决书是如何表述的?
我涉及一个有一般保证责任的案子,现在等着判决书下来。我不太清楚判决书里关于一般保证责任这块会怎么写,想提前了解一下,心里有个底,好知道后续要怎么做。不知道这方面在判决书中表述有没有啥规范和特点。
展开


一般保证责任是一种保证方式,通俗来讲,就是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得先找债务人要钱,在债务人实在还不上的时候,才能找保证人。 在判决书中,对于一般保证责任的表述通常会有比较严谨的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判决书里通常会先明确案件的基本事实,包括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保证合同的签订情况等。比如会说明债权人借给债务人多少钱,借款期限是多久,保证人是在什么情况下提供的保证等。 然后会阐述适用的法律条文,引用《民法典》中关于一般保证的相关规定,以此来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 在判决主文部分,对于一般保证责任的表述会清晰地体现先诉抗辩权。会明确写明,在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例如会表述为“被告(债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XX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X元及利息XX元;被告(保证人)对上述债务,在对被告(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这样的表述既明确了债务人的还款义务,也界定了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条件和范围。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