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是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而制定的。
该解释对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多种情形做了规定。在受理范围方面,明确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为劳动者维护自身社保权益提供了司法途径。
对于企业改制引发的劳动争议,解释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区分了企业自主改制和政府主导改制,合理界定了法院的受案范围。
在加班费问题上,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这既考虑了劳动者举证的实际困难,也对用人单位提出了一定的举证责任要求。
对于仲裁时效,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 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这保障了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仲裁时效的合理计算。
此外,解释还对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等内容做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特殊用工形式下的劳动关系认定。总之,该解释对于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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