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是如何规定的?

我在工作中跟公司发生了劳动争议,听说有个《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但不太清楚具体内容。我想知道这个解释里对于像我这种劳动者和公司之间的争议处理是怎么规定的,在哪些方面能保障我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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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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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是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而制定的。 该解释对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多种情形做了规定。在受理范围方面,明确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为劳动者维护自身社保权益提供了司法途径。 对于企业改制引发的劳动争议,解释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区分了企业自主改制和政府主导改制,合理界定了法院的受案范围。 在加班费问题上,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这既考虑了劳动者举证的实际困难,也对用人单位提出了一定的举证责任要求。 对于仲裁时效,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这保障了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仲裁时效的合理计算。 此外,解释还对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等内容做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特殊用工形式下的劳动关系认定。总之,该解释对于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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