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劳动仲裁是怎么审理的?


劳动仲裁的审理是解决劳动纠纷的重要法律程序,它有一套相对规范和严谨的流程。以下为你详细介绍劳动仲裁的审理过程: 首先是申请与受理阶段。当事人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以及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等事项。仲裁委员会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该案件。如果认为符合受理条件,会通知申请人;若不符合,会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这一阶段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接着进入审理前的准备阶段。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会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后,需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会在收到答辩书五日内将其副本送达申请人。若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同时,仲裁庭会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决定。这些规定都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中找到依据。 然后是开庭审理阶段。开庭时,仲裁员会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仲裁庭纪律,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等。之后进入庭审调查阶段,当事人需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会听取双方陈述和质证。质证是指双方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疑和辩论,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庭审辩论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就争议焦点进行辩论,阐明自己的观点和理由。最后,仲裁庭会征求双方的最后意见。该阶段的操作规范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等条文。 在审理过程中,仲裁庭会遵循调解优先的原则。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尝试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果调解成功,仲裁庭会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会及时作出裁决。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最后是裁决阶段。仲裁庭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仲裁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和第五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