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法律是如何判定事实婚姻的?

我和对象没领结婚证,但像夫妻一样生活多年,还办了酒席,周围人也都觉得我们是两口子。现在有点矛盾想分开,不知道在法律上我们这种情况算不算事实婚姻,想了解下法律判定事实婚姻的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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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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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事实婚姻指的是没有经过结婚登记,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一种关系。不过,我国法律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在不同的时间阶段有不同的规定。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里所说的结婚实质要件,主要包括: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男方年满二十二周岁,女方年满二十周岁;双方不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双方均无配偶。如果在这个时间节点之前,双方满足上述条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那么法律承认其为事实婚姻,这种事实婚姻在法律上和经过登记的婚姻具有相同的效力。例如,在财产分割、继承等方面,都按照婚姻关系来处理。 而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说,在此之后,法律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即使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且满足结婚的实质要件,在法律上也只是同居关系,而不是婚姻关系。同居关系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处理和婚姻关系是有所不同的。 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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