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职工借款多长时间没还可以不还?
我所在单位有职工借款后一直未还,单位想知道在法律上这种情况怎么界定。是不是过了一定时间就可以不用还了?具体这个时间怎么算?还有会不会涉及到违法犯罪的问题,很希望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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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的民事借贷关系中,不存在过了某个特定时间借款就可以不还的情况。如果是正常的单位与职工之间基于平等自愿原则的借款,这属于普通的民间借贷,受到民事法律的调整。如果约定了还款日期,在还款日期之后三年内不主张债权的,人民法院不再支持;如果已主张过债权,就以最后的催还日期为准,有三年的诉讼时效。这三年是法律给予债权人保护其权利的期限,过了这个期限,债务人可以以诉讼时效经过为由进行抗辩,但债务本身依然存在,只是债权人失去了胜诉权。 然而,如果公司、企业或其他团体中的员工,利用其职位上的优势,非法挪用所在单位的资金供个人使用,抑或是将此资金借贷予他人,且涉及金额达到较大的范畴;倘若未经三个月的时间便未能做出偿还,或是虽然未满三个月,但却涉及金额较大并进行了盈利活动的行为,则可能会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犯罪,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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