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需要多久?


离婚冷静期是指在离婚自由原则下,婚姻双方当事人申请自愿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该申请并向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反悔不愿离婚,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也就是说,离婚冷静期的时长是固定的三十日。这三十日是自然日,而非工作日。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的次日开始计算,到第三十日结束。在这三十日内,只要有一方反悔,都可以撤回离婚申请。 在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需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如果双方在冷静期内没有撤回申请,但是在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没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那么也会被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果之后双方仍然想要离婚,就需要重新申请离婚登记,再次经历离婚冷静期。所以,整个离婚登记过程,如果顺利的话,最短需要三十一日(冷静期三十日加上申请发证一日),最长可能因为一方在冷静期内反悔或者冷静期届满后未共同申请发证而导致离婚申请撤回,需要重新开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