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协议离婚案件需要多长时间?


在民法典施行后,协议离婚需要经历申请、冷静期、登记(发证)三个环节,整个流程所需的时间并不是固定的,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看。 首先是申请环节。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然后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这个申请的过程相对来说比较快,只要材料齐全,符合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就会受理。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接着是冷静期。这是民法典新增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说,冷静期加上后面可以申请发证的期限一共是六十天。 最后是登记(发证)环节。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等。审查无误后,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如果在这个环节中,发现当事人不符合离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登记。 综上所述,如果一切顺利,夫妻双方在申请离婚后,经过三十天的冷静期,再在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天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那么整个协议离婚的过程最快需要三十一天,最长则可能达到六十天。但如果在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撤回申请,或者在申请发证的期限内双方未共同前往,那么离婚流程就会终止,需要重新申请或者选择其他离婚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