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对于相互继承权有哪些规定?
我和我爱人结婚多年了,最近在考虑财产方面的事情,想了解一下按照婚姻法,我和爱人之间相互的继承权是怎么规定的呢?比如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继承,能继承多少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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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婚姻法》已被《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涵盖。相互继承权在处理夫妻、父母子女等亲属关系中的财产传承问题时至关重要。 首先,夫妻之间的相互继承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意味着,当夫妻一方去世时,另一方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其遗产。例如,丈夫去世后,妻子可以依法继承丈夫遗留的财产。夫妻之间的这种继承权是基于合法的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在实践中,如果婚姻关系被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那么双方就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自然也不存在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其次,父母和子女之间的相互继承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也就是说,子女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父母也有权继承子女的遗产。比如,子女先于父母去世,父母可以继承子女的遗产。这体现了法律对家庭关系中成员财产权益的保护。 此外,对于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一规定鼓励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关爱、相互扶助,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 在继承遗产时,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总之,这些规定旨在公平合理地处理亲属之间的财产继承问题,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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