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规定,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会判多久?
我有个朋友一时糊涂,没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就设立了一家金融机构,现在被警方带走调查了。我很担心他,想知道按照刑法规定,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一般会判多久呢?有没有可能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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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通俗来讲,就是在没有得到国家相关部门允许的情况下,自己就开了个金融机构来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擅自设立的金融机构规模较大,或者给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又或者引发了金融秩序的混乱等情况。比如,擅自设立的金融机构吸收了大量的公众存款,导致众多储户的资金面临风险,这就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如果单位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也就是说,单位进行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行为,不仅单位要交罚金,单位里负责这件事的相关人员也要按照前面说的量刑标准来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具体的量刑会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比如,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有立功表现等,都有可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如果涉及到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一定要及时了解法律规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争取对自己最有利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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