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羁押期限是多久?
我被刑事拘留了,想知道一般情况下刑事拘留的羁押期限是怎么规定的,是固定的一个时长,还是会根据不同情况有变化呢?具体会受到哪些因素影响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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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的刑事拘留,羁押的期限分一般期限和延长期限两种。一般期限的情况,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刑事拘留的羁押期限是3天,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 - 4天,总共就是3 - 7天。 延长期限的情况,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所以,对于这类特殊情况,刑事拘留的羁押期限最长可以达到37天。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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