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羁押的期限是多久?

我有个朋友涉及一起案件被羁押了,我很担心他。我想知道在法律上,羁押是有一定期限的吧?具体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呢?在不同的情况下,这个期限会不会有变化?我希望了解清楚这些内容,好做到心里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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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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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在终审判决前的暂时关押,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措施。在我国,羁押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带性后果。以下为你详细介绍不同情况下的羁押期限。 首先是侦查阶段的羁押期限。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如果案件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前面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接着是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期限。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最后是审判阶段的羁押期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综上所述,羁押期限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有不同的规定,并且会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等因素有所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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