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的最长期限是多久?
我家打算和邻居协商设立地役权,方便我们通行。但不清楚地役权的最长期限是多久,怕期限设置不合理以后有麻烦。想了解一下法律对于地役权最长期限是怎么规定的,这样心里也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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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指的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通俗来讲,就是你为了让自己家的土地使用起来更方便、更有价值,通过和别人约定,使用别人土地的某些权利。例如,你家的土地被其他土地包围,没有直接通往公路的通道,你就可以和相邻土地的权利人约定,在他的土地上开辟一条通道供你通行,这就是地役权的一种体现。 关于地役权的最长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七条规定:“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这意味着,地役权的期限首先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比如,甲和乙协商设立地役权,双方可以约定地役权的期限为10年或者20年等。 然而,这个期限不能超过供役地和需役地上存在的其他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例如,丙拥有一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期限为30年,丁和丙协商设立地役权,如果他们约定的地役权期限超过了30年,那么超过部分是无效的。因为供役地的用益物权只有30年的期限,超过这个期限,供役地的权利人可能就没有相应的权利来为地役权人提供便利了。 所以,在设立地役权时,当事人要充分考虑供役地和需役地上的其他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合理约定地役权的期限。这样既能保障地役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能避免因期限约定不合理而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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