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费以后年度可以抵扣吗?
我公司今年福利费支出较多,超过了扣除标准。想知道超出部分能不能在以后年度进行抵扣,这样能减轻一些税务负担。不太清楚税法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希望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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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里,福利费是企业给予员工的福利支出,比如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集体福利设施支出等。对于福利费能否在以后年度抵扣,这需要依据相关的税法规定来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税法并没有规定福利费超出部分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也就是说,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只能按照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这个标准在当年进行扣除。如果当年的福利费支出超过了工资、薪金总额的14%,超出的部分在当年不能扣除,并且也不允许结转到以后年度进行扣除。 例如,某企业当年工资、薪金总额为100万元,按照14%的扣除标准,该企业当年可扣除的福利费限额为14万元。如果该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福利费为16万元,那么超出的2万元既不能在当年扣除,也无法在以后年度进行抵扣。所以,企业在进行财务核算和税务处理时,要合理安排福利费的支出,尽量控制在规定的扣除标准范围内,避免因超出标准而无法扣除,增加企业的税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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