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因个人征信不良可以拒绝续签合同吗

我最近合同快到期了,公司说因为我个人征信不良,不打算和我续签合同了。我不太明白,个人征信不良就真的能成为拒绝续签合同的理由吗?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看,公司这样做合理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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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情况下,个人征信不良并不必然成为可以拒绝续签合同的法定事由。 首先,要区分不同类型的合同。如果是劳动合同,员工个人的征信问题,不能成为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的法定理由。根据法律规定,当劳动合同到期之后,若用人单位决定不再与劳动者续签新的劳动合约,需要向劳动者做出相应的经济补偿 ,除非是劳动者本人主动表示无意再继续工作而导致合同无法续签。比如,公司以员工征信不良为由不续签劳动合同,而员工想继续工作,这种情况下公司的做法可能不合法,员工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要是普通的商业合同,是否续签取决于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是否有关于征信相关的约定条款。若合同明确约定一方征信不良时另一方有权拒绝续签,那么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但如果没有这样的约定,仅以征信不良为由拒绝续签,可能构成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总之,对于劳动合同,单纯的征信不良不能作为拒绝续签的合法理由;对于商业合同,则要视合同具体约定情况来判断拒绝续签是否合理合法。 相关概念: 个人征信:是指依法设立的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和加工,并根据用户要求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评估服务的活动。简单说就是记录个人信用情况的系统。 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当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劳动者的一定金额的补偿,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等。 违约:就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损害了对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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