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环境污染提起诉讼的时效是多久?


在法律领域中,诉讼时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指的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在该期间届满后,义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会受到一定限制。简单来说,如果过了诉讼时效,虽然权利人仍然可以去法院起诉,但对方如果以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权利人可能就无法胜诉。 对于因环境污染提起诉讼的时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都有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这里所说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包含了两个方面。“知道”很好理解,就是当事人明确知晓自己因为环境污染受到了损害。“应当知道”则是从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和判断能力来推断,当事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应该能够知道自己受到了损害。比如,周边工厂长期排放刺鼻气体,导致居民出现身体不适等症状,即使居民没有进行专业检测,但从常理来看,也应该知道自己的健康可能受到了影响,这就属于“应当知道”的情况。 不过,还需要注意的是,存在一种特殊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法定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也就是说,如果在这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出现了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当事人无法及时去法院起诉,那么诉讼时效会暂时停止计算,等这些阻碍因素消除后,再继续计算,但会额外给予六个月的时间。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最长权利保护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这意味着,即使当事人因为各种原因一直不知道自己受到了环境污染损害,但从实际受到损害那天开始算,超过二十年再去起诉,一般情况下法院就不会受理了。所以,当发现自己因环境污染受到损害时,应及时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在诉讼时效内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