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税务行政许可有几项?

我在和税务部门打交道,听说有税务行政许可这个事儿,但不清楚具体有几项。我想知道这方面的情况,比如到底有多少种税务行政许可,这对我处理税务事务很重要,能让我更好地了解流程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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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许可,通俗来讲,就是税务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税务活动的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以及相关规定,目前我国保留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六项。 第一项是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发票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一般情况下由税务机关指定企业印制。如果企业想要获得印制发票的资格,就需要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过审批后才可以进行印制。这就像你要开一家专门做某种特定票据的工厂,得经过官方允许才行。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第二项是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有时候企业可能因为特殊困难,比如遇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没办法按时缴纳税款。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项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企业可能由于一些客观原因,如财务人员突发疾病等,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此时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第四项是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税务机关会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等因素核定其纳税定额。但如果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发生了变化,觉得原来的定额不合理,就可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第五项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企业在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会有一个最高开票限额。如果企业的业务规模扩大,原来的限额不能满足需求,就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提高限额。 第六项是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企业所得税一般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但有些企业可能因为特殊情况,如季节性生产等,不能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这时就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采取其他预缴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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