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事项属于税务行政许可?


税务行政许可,简单来说,就是税务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税务活动的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以及相关规定,目前保留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以下几项。 第一项是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发票是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重要凭证,印制发票关乎税收征管秩序和国家税收安全。只有经过税务机关许可的企业才能从事发票印制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第二项是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有时候企业可能会遇到特殊困难,导致资金紧张,无法按时缴纳税款。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项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这一规定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项是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当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时,可以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这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使纳税定额更加合理准确。 第五项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企业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要根据自身经营情况申请合适的最高开票限额。税务机关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批,以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符合税收管理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