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儿童多次是指几次?
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对于猥亵儿童这种行为,多次到底是如何界定的。我想知道具体是指几次才算多次,这样的界定标准依据是什么,了解这些对我很重要,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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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对于“猥亵儿童多次”的界定是一个重要且严谨的问题。“多次”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三次及以上。 首先来解释一下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这里的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或女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这其中明确将“多次”猥亵儿童作为加重处罚的情形之一。 从司法实践角度来看,认定“多次”主要考虑行为的独立性和连续性。也就是说,每次猥亵行为都应该是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或者以不同方式实施的,且每次行为都应符合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如果是在一个持续的时间段内,对同一儿童实施的连续性猥亵行为,一般会被认定为一次犯罪行为,而不是多次。这是因为法律要准确衡量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和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以确保罪责相适应。所以,三次及以上独立的猥亵儿童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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