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可以上诉几次?
我作为一起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对判决结果不太满意,想了解一下在刑事诉讼里,我能上诉几次呢?不知道法律对此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弄清楚这个问题,看看自己有多大的维权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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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需要明确的是,被害人本身并没有独立的上诉权。不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不服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这里所说的上诉权,一般是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所拥有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于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而言,针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只能上诉一次。当他们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时,通过合法途径提出上诉后,上一级人民法院会进行二审。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即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二审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不能再继续上诉。 而被害人虽然没有上诉权,但如果人民检察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那么案件有可能进入再审程序。不过,这并不是被害人的上诉行为,而是人民检察院基于法律监督职能所进行的活动。所以,从被害人自身的角度来说,不存在上诉次数的问题,而是通过请求检察院抗诉来表达自己对判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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