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费应该分几年摊销?
我开了一家小公司,在筹备期间产生了不少开办费。现在公司开始运营了,我不知道这些开办费要分几年摊销。我担心摊销年限弄错了会影响财务处理和税务申报,所以想问问,开办费到底应该分几年摊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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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关于开办费的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开办费的摊销期限。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所以,对于开办费,企业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这样可以在当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减轻企业当年的税收负担。另一种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这种方式可以将开办费的扣除分摊到多个年度,使企业的利润和税负更加平稳。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如盈利状况、资金流等,选择合适的摊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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