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是怎样规定的?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是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下面从多个方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关于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机关是具有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它的设置要按照便民原则确定,一般城市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农村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配备专职的婚姻登记员,并且应当有专门的办公场所,还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开展示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及本规范,提供婚姻登记咨询服务。
其次,结婚登记。根据规定,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当事人双方需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纹。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明确指出,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 - 受理 - 审查 - 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再次,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同样,双方需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是否自愿离婚,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是否协商一致等。对于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离婚登记程序与结婚登记类似,也是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此外,关于补发婚姻登记证。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总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详细规定了婚姻登记工作的各个环节和要求,目的是确保婚姻登记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进行婚姻登记时,一定要严格按照该规范的要求准备材料、履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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