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怎么回事?
我听说有法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种情况,不太明白这到底是什么。我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法院会这么做,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还有这个措施具体是怎么执行的,希望能有人给我详细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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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简单来说,就是法院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的居住场所接受监视,限制其活动范围,但又不将其关押在看守所等羁押场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人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同时,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人也享有相应的权利。如果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而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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