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是如何规定婚姻效力的?


婚姻效力指的是婚姻在法律上所具有的效果和作用,简单来说就是法律承不承认这段婚姻,承认的话它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婚姻效力的规定主要涉及到有效婚姻、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这几个方面。 首先是有效婚姻。有效婚姻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和程序,能受到法律保护的婚姻。《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只要满足这些条件,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结婚登记,婚姻就是有效的。 其次是无效婚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重婚就是指一个人在已经有配偶的情况下又和其他人结婚,这明显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也就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这种婚姻是被法律禁止的,因为可能会影响后代的健康。未到法定婚龄结婚,说明双方可能还不具备完全承担婚姻责任的能力,所以婚姻无效。 最后是可撤销婚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也就是说,如果是被强迫结婚,或者对方婚前隐瞒了重大疾病,受损害的一方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这段婚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