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不能超过销售总额的多少?
我开了一家小公司,在做广告宣传的时候,不太清楚广告费支出在法律上有没有和销售总额相关的比例限制。我想知道这个比例是多少,不然怕超了规定给自己带来麻烦,希望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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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占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还有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来执行。 对于一般企业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里所说的销售(营业)收入,通常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视同销售收入等。也就是说,一般企业每一年花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加起来,不能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如果超过了,超过的那部分不能在当年扣除,但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接着扣除。 而对于一些特殊行业,比如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根据《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是因为这些行业通常对广告宣传的依赖度较高,所以国家给予了更宽松的扣除比例。 另外,对于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是国家出于控制烟草消费、保障公众健康等多方面因素考虑而作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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