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不还怎样才能让对方还钱?


如果遇到欠债不还的情况,有多种办法可以尝试让对方还钱。 首先是协商方式。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可以尝试和对方沟通,协商分期还款、延长还款时间等方式解决。这是比较平和的办法,如果能协商成功,大家也不会伤了和气。 要是协商不成,还可以采用调解方式。债权人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从中斡旋,促使双方达成一致的还款方案。 仲裁也是一种选择。前提是双方事先有仲裁协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向仲裁机构递交仲裁协议、申请书及副本。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债务纠纷,具有较强的保密性,当事人之间大多没有激烈的对抗性,而且申请仲裁的费用一般比提起诉讼的费用低。 如果以上方法都行不通,还可以采取诉讼手段。债权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起诉状和借条等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对方还钱,若对方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仍不还钱的,债权人可以在法院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做出判决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外,债权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来索要欠款。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相关概念: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纠纷 。 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