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安置房合同毁约赔偿多少合理?
我买了套安置房,和卖家签了合同还付了钱。但现在卖家想毁约,我就想问问,这种情况下卖家毁约的话,赔偿多少是合理的啊?我不太懂法律,也不想自己吃亏,更不想让卖家觉得我好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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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购买安置房的过程中,如果一方毁约,涉及到的赔偿问题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首先,我们要明确“毁约”在法律上通常指的是违约行为,也就是合同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关于违约赔偿的数额,要先看合同里是怎么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也就是说,如果购买安置房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毁约时的赔偿金额或者计算方式,那么原则上就按照合同约定来执行。 然而,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受损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这里的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比如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也包括间接损失,像因为房价上涨而失去的购买其他房屋的机会成本等。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违约方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受损方也可以请求增加。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所以,购买安置房合同毁约赔偿多少合理,要依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损失等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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