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可以减刑多少?


在司法实践中,诈骗罪自首、认罪认罚并且积极退赃的情况下可以获得一定幅度的减刑,但具体减刑多少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数值,会受到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 首先来解释下这些法律概念。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这意味着,如果是诈骗罪嫌疑人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诈骗事实,法律会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理的机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明确了这一制度,这体现了法律对于犯罪嫌疑人主动承认错误、配合司法工作的肯定。 积极退赃是指犯罪分子主动将非法获取的财物退还给被害人或者上缴司法机关。积极退赃表明犯罪分子有悔罪表现,减少了被害人的损失,在量刑时也会被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而认罪认罚在实践中一般也能减少一定比例的刑期,通常在10%-30%左右,但具体幅度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 不过要注意,这些比例只是大致的参考范围,最终的减刑幅度需要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法官会考虑诈骗的金额、犯罪的手段、造成的后果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一贯表现等诸多因素。所以说,诈骗罪自首、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赃具体能减刑多少,要结合具体案件,由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