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公积金需要还多少?
我和配偶刚办了离婚手续,之前婚内双方公积金有一定的使用情况。现在不太清楚离婚后公积金到底要还多少,是按使用比例,还是有其他计算方式呢?想了解一下具体的规定和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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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公积金的处理主要涉及分割而非“还”的问题,因为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在此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明确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关于离婚后公积金的分割数额,通常先确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公积金总额。计算时,要从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之日止,这段时间内双方名下公积金账户的累计余额。然后,遵循均等分割的原则,一般是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公积金总额平均分配。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存在特殊情况,比如一方对家庭贡献较大、一方存在过错等,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例如,一方在婚姻期间承担了较多的抚养子女、照料老人等家庭义务,法院可能会适当多分一部分公积金给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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