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书后如何处理?


当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书后,其处理流程通常遵循一系列法定步骤。 首先是受理阶段。专利行政部门会对收到的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查看申请文件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规定等。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的;(二)未使用中文的;(三)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四)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或者缺少地址的;(五)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六)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如果申请文件符合要求,专利行政部门就会予以受理,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发出受理通知书。 接着进入初步审查阶段。在这个阶段,专利行政部门主要审查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专利法》第五条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如果存在这些问题,专利行政部门会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前款所列各项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在初步审查合格后,还会有公布阶段。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然后是实质审查阶段。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主要审查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最后,如果经过审查,专利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专利行政部门会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如果不符合规定,专利申请会被驳回。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