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后,公安机关如何执行?


在司法程序中,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当检察院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后,会将《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和有关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收到这些材料后,首先会及时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一般会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让他们明确自己在取保候审期间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同时,会告知其违反规定可能面临的后果。 在执行过程中,对于提供保证人的情况,公安机关会审查保证人是否符合条件。保证人需要满足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这些条件。保证人要监督被取保候审人遵守规定,发现被取保候审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如果是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会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具体数额会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来确定。 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定,比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公安机关会通过多种方式对被取保候审人进行监督考察,如要求其定期报告活动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等。 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至第七十一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条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