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人民警察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应当怎么做?

我看到新闻里有警察使用警械驱散人群的场景,想了解一下,从法律层面讲,人民警察在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的时候应当遵循什么要求呢?是可以随意使用,还是有严格的规定?我很想弄清楚这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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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应当遵循一系列的规定和要求。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驱逐性、制服性警械。驱逐性、制服性警械是指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警用器械,这些器械主要用于在特定情形下驱散人群或者制服违法犯罪嫌疑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规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六)袭击人民警察的;(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这表明,人民警察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有明确的前提条件,即遇到上述法定情形且经警告无效。也就是说,不能一开始就直接使用警械,必须先进行警告。而且,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如果使用警械不当,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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