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诉人如何搜集证据?

我想知道在刑事案件里,公诉人是怎么去搜集证据的。我亲戚涉及一个案子,我很好奇公诉人要走哪些流程来收集对案件有用的证据,他们的收集方式有什么规定和限制吗,这些证据的效力又是怎么认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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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据搜集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公诉人主要是指人民检察院中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检察官。公诉人搜集证据是为了准确查明犯罪事实,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公诉人搜集证据的相关内容。 首先,了解证据的类型是很重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这些不同类型的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中起着不同的作用。 对于物证和书证的搜集,公诉人可以通过参与侦查机关的搜查、扣押等活动来获取。例如,在一些经济犯罪案件中,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办公场所、住所进行搜查,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文件、物品等。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的获取,公诉人通常会参与询问过程。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他们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询问笔录应当交证人、被害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证人、被害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证人、被害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方面,侦查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公诉人可以进行监督。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同时,法律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鉴定意见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公诉人在案件中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鉴定。比如在伤害案件中,对被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是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等活动所作的记录。公诉人可以参与这些活动的监督。例如,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搜集也越来越重要。侦查机关可以通过调取监控录像、查询电子账户信息等方式获取相关证据。对于这些证据的收集和审查,要注意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总之,公诉人搜集证据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所收集的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以保障案件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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