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几种农村土地纠纷法院不予受理?


在农村土地纠纷中,存在几种情况法院是不予受理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人民政府处理阶段,法院一般是不会受理此类纠纷的。这是因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定涉及到复杂的历史、政策等因素,政府部门更有能力和资源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处理。 其次是行政机关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做出的调解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通常是基于当事人的自愿,且没有强制执行力,不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如果当事人对调解结果不满意,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还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这是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涉及到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包等一系列行政程序,在未实际取得之前,法院难以直接介入处理。比如,村民认为自己应该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发包给他,这种情况下应先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由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最后,涉及到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中,对于已经民主议定程序决定的分配方案,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一般也不予受理。因为村民自治是农村社会治理的重要原则,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形成的分配方案,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村民的集体意志。当然,如果分配方案存在明显的不公平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总之,了解这些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有助于当事人正确选择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