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是如何根据诉讼程序来区分物权与债权的?
我在学习罗马法的时候,看到资料说罗马法会根据诉讼程序区分物权和债权,但不太理解具体是怎么区分的。我想知道在罗马法里,通过诉讼程序区分这两者的方法是怎样的,能举例说明最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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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罗马法中,物权和债权是两类重要的权利,并且确实依据诉讼程序进行了区分。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物权和债权的基本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比如你拥有一套房子,你就对这套房子享有物权,可以自主决定如何使用它、处分它等。而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简单说就是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做某事或者不做某事,像你借给别人钱,你就对他有债权,有权要求他还钱。 罗马法根据诉讼程序区分物权与债权主要体现在对物之诉和对人之诉上。对物之诉是保护物权的诉讼程序。在罗马法中,如果你的物权受到侵害,你可以通过对物之诉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对物之诉是基于物的所有权等物权产生的,目的是恢复物权人对物的占有和支配。比如,你的物品被别人非法占有了,你就可以通过对物之诉,要求法院判定该物品归你所有,并让非法占有人返还给你。依据罗马法规定,对物之诉具有追及效力,也就是说无论物辗转到何人之手,物权人原则上都可以追及物之所在,请求返还。 而对人之诉则是用于保护债权的诉讼程序。对人之诉是基于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诉讼。在这种诉讼中,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债务人。例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甲交付了货物,乙却没有按照约定支付货款,那么甲就可以通过对人之诉,要求乙支付货款。对人之诉主要是针对特定的债务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它不具有像对物之诉那样的追及效力。因为债权是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产生效力,一般不能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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