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是如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制定的。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相关内容。 首先,该办法所针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的是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本办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这里的经营者,就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上,有很多种情况。比如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等。这些行为都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询问、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等职权。 如果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有具体的处罚规定。例如,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处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措施,有助于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