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司把员工转入新公司有赔偿吗?


原公司把员工转入新公司是否有赔偿,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白一些关键概念。经济补偿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一般来说,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原公司将员工转入新公司,符合以下情况,员工通常能获得赔偿:一是原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员工再与新公司签订合同,这种情况下原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二是原公司以不合理的方式迫使员工转入新公司,比如降低工资待遇、改变工作地点等,导致员工不得不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原公司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但如果原公司只是进行正常的业务调整,将员工转入新公司,且员工的工作岗位、工资待遇等都没有实质性变化,同时原公司没有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而是由新公司承继原劳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情况下员工一般不能获得赔偿。 总之,判断是否有赔偿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