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实体变更该怎么赔偿?


公司实体变更通常涉及公司合并、分立、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更换等情况。一般来说,单纯的公司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更换等,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对员工赔偿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和公司的劳动关系依然按照原劳动合同继续维持,员工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然而,如果公司实体变更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比如公司合并或分立后,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等发生重大变化,且双方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此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公司在实体变更过程中,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处理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比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以要求公司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员工可以通过与公司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