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该如何受理?
我想了解一下,在司法流程中,当一个案件被移送到审查起诉阶段时,相关部门是怎样受理这个案件的呢?我不太清楚受理的具体流程和要求,比如需要审查哪些材料,有没有时间限制之类的。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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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审查起诉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将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活动。而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是指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初步审查,以决定是否接受并继续审查的程序。 检察院在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时,首先会对案件的管辖权进行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意见书后,指定检察人员审查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如果不属于本院管辖,会按照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 接着,检察院会对随案移送的材料进行审查。这些材料通常包括起诉意见书、证据材料、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清单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移送起诉案件,应当审查案卷材料是否齐备,案卷装订、移送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和规定,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是否单独装订成卷等。只有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案件才会被顺利受理。 此外,检察院还会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进行审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要核实羁押场所是否正确;如果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要审查相关手续是否合法、合规。 在时间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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