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裁定重整通过什么方式实现?


强制裁定重整,是在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当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符合法定条件时,法院可以强行批准该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度。它的目的在于平衡各方利益,避免因少数利害关系人的反对而使重整计划无法通过,进而使企业错失重生的机会。 从实现途径来说,首先是由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这个草案要包括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等内容。制定好草案后,需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分组表决。债权人会议一般会按照不同的债权类型进行分组,如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收债权组、普通债权组等。 如果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是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条件时,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这些条件包括: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所欠税款依照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依照重整计划草案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总之,强制裁定重整是一个复杂且严谨的法律程序,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条件来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