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怎么办理?


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涉及多个环节和众多法律规定。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办理流程。 首先是拟定征地方案。这一步由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规划部门来完成。征地方案里会明确被征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等内容。拟定方案的依据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相关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然后是审查报批。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将拟定好的征地方案逐级上报到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进行审查批准。一般来说,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之后是公告方案。征地方案经过批准后,由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这是依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目的是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知情权。 接着是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随后是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经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方案内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的具体标准和支付对象、支付方式等。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最后是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交付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将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落实农业人口的安置。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整个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过程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如果在这个过程中遇到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