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夫妻债务案中被执行主体该如何追加?


在执行夫妻债务案中,追加被执行主体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复杂但又常见的问题,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追加被执行主体。简单来说,就是在执行程序中,当发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义务时,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增加案外人与原被执行人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一项法律制度。 对于执行夫妻债务案中追加被执行主体,有一定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这主要是关于申请执行人变更、追加的规定,但从侧面反映出在执行程序中是存在主体变更、追加情形的。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实际操作中,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主体,一般需要经过以下步骤:第一步,申请执行人要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追加的被执行主体的基本信息、追加的事实和理由等内容。例如,要说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具体情况,是基于共同生产经营,还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等。第二步,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比如,证明夫妻关系的结婚证,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相关凭证,债务用于家庭生活或共同经营的证据等。第三步,执行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可能会组织听证,听取申请执行人、原被执行人以及被申请追加的主体的意见。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追加条件,会依法作出追加裁定;如果不符合条件,则会驳回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具体操作流程和审查标准上可能会存在一定差异。而且,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关键,这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来综合判断。如果对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程序和相关法律问题仍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以获得更准确和详细的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