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生的孩子该怎么协议?


在离婚时,关于孩子的协议主要涉及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等重要方面。 首先是抚养权。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即哪一方直接照顾、教育孩子生活和学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所以在协议中,双方可以根据孩子的年龄、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环境等因素,协商确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 其次是抚养费。抚养费是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支付给直接抚养方,用于孩子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在协议里,要明确抚养费的金额、支付方式(如按月支付、按年支付等)以及支付期限等。 最后是探视权。探视权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所以在协议中,要约定好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保障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能够正常行使探视权,同时也确保孩子的生活和学习不受过多干扰。总之,离婚协议中关于孩子的内容要全面、明确、合理,以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和双方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