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如何约定的?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简单来说,就是在这段时间内,双方可以进一步看看彼此是否合适。下面从几个方面来详细说说试用期是如何约定的。 首先,试用期的约定是和劳动合同的期限紧密相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这意味着如果您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三个月到一年这个区间的,那么试用期最多只能有一个月。例如,劳动合同期限是八个月,那试用期就不能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这里的“一年以上”包含一年,“不满三年”不包含三年。打个比方,劳动合同签了两年,试用期最长就是两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对于长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也有了一个上限的规定,这样可以避免用人单位过长时间的试用,侵害劳动者的权益。比如,签订了一份五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最多就是六个月。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也就是说,您在同一家单位,不管是换岗位还是续签合同,都不能再重新约定试用期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这是因为这类合同本身工作时间相对较短,如果再约定试用期,会对劳动者的权益造成较大影响。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这就提醒我们,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合同条款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避免出现只约定试用期的情况。 总之,在约定试用期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执行,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如果遇到试用期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劳动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