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用三阶层分析破坏交通运输安全罪?


三阶层理论是一种用于判断犯罪是否成立的体系,它包含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阶层。下面我们就用这三个阶层来分析破坏交通运输安全罪。 首先是构成要件该当性。这指的是犯罪行为必须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特定犯罪的构成要件。对于破坏交通运输安全罪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都可能构成此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实施了破坏与交通运输安全相关的设施或进行其他破坏活动,并且这些行为具有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就满足了构成要件该当性。 其次是违法性。一般情况下,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行为就具有违法性,但存在一些违法阻却事由,比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如果行为人破坏交通运输设施是为了避免更大的危害发生,例如为了阻止洪水冲毁桥梁而破坏部分桥梁结构,且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那么这种行为就不具有违法性。《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最后是有责性。有责性要求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和主观故意或过失。刑事责任能力指的是行为人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如果行为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主观方面,破坏交通运输安全罪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交通运输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则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破坏交通运输安全,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只有同时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破坏交通运输安全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