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品侵权该如何担责?


复制品侵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对其作品进行复制并使用的行为。在理解复制品侵权如何担责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著作权是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复制权就是著作权中财产权的一种,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从这条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复制品侵权担责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首先是赔偿损失,这是最常见的承担责任方式。赔偿的计算方式有三种,优先按照权利人受到的实际损失来计算,比如因为侵权导致权利人作品销量下降的损失。如果实际损失难以计算,就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来算,像侵权人通过售卖复制品获得的利润。若这两者都难以确定,就参照该权利使用费来赔偿。 对于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情况,会有惩罚性赔偿,也就是在前面计算出的数额基础上,增加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赔偿。此外,如果权利人在制止侵权行为过程中支付了合理开支,比如律师费、调查费等,侵权人也需要一并赔偿。 除了赔偿损失外,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复制品侵权还可能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停止侵害就是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复制、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消除影响是指侵权人要采取措施消除因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不良影响。赔礼道歉则是侵权人通过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向权利人表达歉意。 如果复制品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还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复制品侵权纠纷,双方可以先尝试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权利人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