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事故认定不服该如何复议?


在生活中,当我们遇到对事故认定不服的情况时,是可以通过复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这里所说的事故认定通常主要指交通事故认定,不过在其他一些行政性事故认定中也有类似的复议机制。下面为你详细介绍交通事故认定不服时复议的相关内容。 首先,要明确申请复议的时间。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若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可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如果超过这个时间,申请可能不会被受理。 接着是申请的方式。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核申请,在申请书中要清晰地写明复核请求、理由以及主要证据。理由和证据要具有针对性,能充分说明对原事故认定存在异议的原因。 然后是受理的部门。复核申请要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比如,要是原事故认定是由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那么就向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受理条件,就会受理该复核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复核结论。 在复核过程中,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对事故认定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责任划分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审查方式可能包括审阅案卷材料、询问当事人、证人等。 复核结论有几种情况。如果原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那么会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要是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程序违法等情形,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除了交通事故认定,在其他行政性事故认定中,比如一些安全生产事故认定等,也有类似的行政复议程序。一般也是在规定时间内向作出认定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同样会对认定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 总之,当我们对事故认定不服时,要及时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复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