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不给安置房该如何进行行政复议?
我家房子拆迁,拆迁方承诺给安置房,但现在到时间了却不给。我想通过行政复议来解决这个问题,可不知道具体该怎么做,是要准备什么材料,还是有什么流程,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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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遇到拆迁不给安置房的情况进行行政复议,首先要了解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在拆迁不给安置房这件事上,拆迁方不履行给予安置房的承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你认为其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要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行政复议,需要先确定复议机关。一般来说,如果作出拆迁决定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那么你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比如作出拆迁决定的是区住建局,你既可以向区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市住建局申请复议。如果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拆迁决定,那么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时要准备好相关材料。主要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书,在申请书中要写清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复议请求(比如要求拆迁方按照约定给予安置房)、主要事实和理由等内容。还要准备好能证明你与拆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材料,像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等,以证明拆迁方承诺给你安置房却未履行。同时,提供能证明你身份的材料,如身份证等。 提交申请后,复议机关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如果受理,会在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三十日。如果复议机关决定支持你的请求,会责令拆迁方依法履行给予安置房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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