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公司如何申请破产?


建筑劳务公司申请破产,是指当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时,通过法律程序来结束公司经营、处理债务等事宜。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破产的流程和依据。 首先是申请破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所以建筑劳务公司作为债务人,如果自身已经符合破产条件,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同时该条还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也就是说,公司的债权人在满足条件时也能向法院申请建筑劳务公司破产。 然后是法院受理。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如果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会同时指定管理人。 接着是管理人接管与财产清算。管理人负责接管建筑劳务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公司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事务等。管理人会对公司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和评估,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这一阶段是为了明确公司的资产情况,以便后续进行债务清偿。 再就是债权申报与确认。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会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和登记,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之后是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对破产程序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的机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等职权。 最后是破产财产分配与终结。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将破产财产分配给债权人。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